(2016)桂1226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覃永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覃永茂,覃仁凤,覃万超,覃仁理,何克定,覃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大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宏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覃永茂,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仁凤,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系覃永茂妻子。被执行人覃万超,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仁理,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系覃万超妻子。被执行人何克定,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美玉,女,1956年9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覃永茂、覃仁凤、覃万超、覃仁理、何克定、覃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127号,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150.96元、利息298.03元、罚息898.64元共计21347.63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永茂、覃仁凤、覃万超、覃仁理、何克定、覃美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6执1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