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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卫红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红,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418号原告:杨卫红,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陈静,女,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易杏清,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喜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红诉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红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云杉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雯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