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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郝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郝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永。本院在执行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郝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公证处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西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1635.19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10月8日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交纳了执行费10016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公证处(2016)西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