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郝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郝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永。本院在执行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郝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公证处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西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61635.19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10月8日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陕西金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交纳了执行费10016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公证处(2016)西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