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恒信、斑品清等与沈名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恒信,斑品清,沈名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1271号申请人:黄恒信,男,1950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人:斑品清,女,1950年8月11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申请人:沈名源,男,1945年3月16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人黄恒信、斑品清诉被申请人沈名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恒信、斑品清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名源牵走的小水牛进行查封(活封)。申请人黄恒信、斑品清以现金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恒信、斑品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活封)被申请人沈名源饲养在家中的小水牛一头,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沈名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小水牛,不得擅自出售或作其他处置。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祥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世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