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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恒信、斑品清等与沈名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恒信,斑品清,沈名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1271号申请人:黄恒信,男,1950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人:斑品清,女,1950年8月11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申请人:沈名源,男,1945年3月16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人黄恒信、斑品清诉被申请人沈名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恒信、斑品清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名源牵走的小水牛进行查封(活封)。申请人黄恒信、斑品清以现金6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恒信、斑品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活封)被申请人沈名源饲养在家中的小水牛一头,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沈名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小水牛,不得擅自出售或作其他处置。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祥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世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