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东花与王明超、王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东花,王明超,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财保33号申请人:高东花,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王明超,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王辉,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高东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明超、王辉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有担保人郭建国所有的豫Q×××××梅赛德斯-奔驰WDCCB5EE小型轿车和担保人郭艳霞所有的豫Q×××××宝马WBAFG210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高东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明超、王辉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明超、王辉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将担保人郭建国所有的豫Q×××××梅赛德斯-奔驰WDCCB5EE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WDCCB5EE4CA139422)和担保人郭艳霞所有的豫Q×××××宝马WBAFG210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码:WBAFG2101E0G82474)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杨向军审 判 员 李永生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利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