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建怀与孙友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友权,王建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友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建怀。再审申请人孙友权因与被申请人王建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8民终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友权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手指损伤与申请人无关,原审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错误。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3个月的误工期限,其后续治疗费5500元尚未发生,不应获得支持。原审按35%比例酌定申请人的医疗费过低。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2015年8月14日的询问笔录中已认可被申请人手指受伤系其造成,现予否认,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根据纠纷发生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双方在缠打过程中均有损伤等因素,酌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并无不当。出院记录载明被申请人出院需休息3个月,原审法院据此确定被申请人误工期限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可以确定被申请人手指取内固定术为必须的后续治疗,原审法院根据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被申请人伤情酌定后续治疗费为5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出院记录记载,申请人并无严重外伤,原审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病情等因素,酌定被申请人承担35%的赔偿责任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友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国审判员 王艳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