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郑安海与韩虎强、韩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安海,韩虎强,韩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1045号原告:郑安海,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韩虎强,男,环县人。被告:韩玺,男,环县人。系韩虎强之父。原告郑安海与被告韩虎强、韩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郑安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暂时不要求法院处理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郑安海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鑫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