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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韦雪华与韩凤红、苏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雪华,韩凤红,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韦雪华。被执行人韩凤红。被执行人苏毅。申请执行人韦雪华与被执行人韩凤红、苏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凤红、苏毅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雪华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韩凤红、苏毅偿还借款1.8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凤红、苏毅于2016年10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韦雪华借款人民币1.8万元。本案受理费325元,申请执行人韦雪华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韩凤红、苏毅负担。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宗逸审 判 员  韦承尤代理审判员  方继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德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