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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8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尚仁民与刘玉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仁民,刘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774号申请执行人尚仁民,男,满族。被执行人刘玉婷,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尚仁民与被执行人刘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未计),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450元及本案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上述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30050元后,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院认为,(2016)粤0307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40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玉婷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绍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