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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4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叶桂芳与杨明全、杨明英、杨俊英、杨勤武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4161号原告:叶某某,女,193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巨洋,简阳市石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杨某乙,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杨某丙,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杨某丁,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