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民初字第4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齐国兴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齐国兴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4319号原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傅天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苗、兰永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国兴,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伦公司”)与被告齐国兴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春伦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春伦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计2503元,由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慧慧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赵彦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