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宗理申请执行内乡县瓦亭镇袁沟村村民居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理,内乡县瓦亭镇袁沟村村民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豫1325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刘宗理被执行人内乡县瓦亭镇袁沟村村民居委会本院在执行刘宗理申请执行内乡县瓦亭镇袁沟村村民居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万欣审判员 吕继普审判员 樊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