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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添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添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334号罪犯林添福,男,1980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16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添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添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62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49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9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林正鹤、王周旺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指派干警黄迪霖、林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添福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添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添福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退赔人民币14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添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添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添福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添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