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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曲学伟与吉林省龙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学伟,吉林省龙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764号原告曲学伟,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龙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学伟诉被告吉林省龙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郎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