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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终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相奎与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雅泸高速公路C23项目经理部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相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相奎,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上诉人王相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4民初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相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判(2016)川1824民初839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是在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上诉人神志不清未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况下作出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显失公平和受胁迫,应依法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相奎请求撤销石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仲调(2012)7号劳动争议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已经生效,并已实际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王相奎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王相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友波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