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爱枝与李洪涛、张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枝,李洪涛,张延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2民初4809号原告:张爱枝,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延滨,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涛,居民。被告:张延霞(与被告李洪涛系夫妻关系),居民。原告张爱枝与被告李洪涛、张延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枝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延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洪涛、张延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爱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洪涛、张延霞共同偿还原告张爱枝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为1%计算);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因诉讼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李洪涛、张延霞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6日,被告李洪涛与被告张延霞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张爱枝借款100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6日。原告张爱枝于2014年9月6日将上述款项转入两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两被告向原告张爱枝出具借条予以佐证。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洪涛与被告张延霞未能按期清偿上述借款本息。由于两被告无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特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延霞未作答辩。被告李洪涛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且双方曾协议陆续归还借款本金,免去借款利息。同时,被告将积极筹集资金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洪涛与被告张延霞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6日,被告李洪涛、张延霞共同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原告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李洪涛账户转账1000000元,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6日,借款利息月利率1%。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洪涛分别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8月23日、2016年1月1日、2016年2月6日、2016年6月30日偿还利息30000元、50000元、20000元、20000元、50000元,共计支付利息170000元,本金未偿还。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自出借人交付借款时成立并生效。两被告自愿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实际交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月利率1%不违反国家对借款利率的限制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洪涛辩称偿还了170000元借款本金,原告主张偿还的170000元系借款利息,原被告对偿还的系借款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偿还的借款本金,依法认定为系偿还的17个月的借款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起始时间有误,本院予以调整为自2016年2月6日起开始计算。被告李洪涛辩称双方已协商免去利息,但原告不予认可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李洪涛、张延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和质证权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洪涛、张延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爱枝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爱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被告李洪涛、张延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