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4民催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衡水联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联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催40号申请人:衡水联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新路、耿家村ZB0001号5幢13层,组织机构代码:39889607X。法定代表人:殷世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喜、刘晓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衡水联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0900053/27652748、金额为5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到期日为2016年7月29日、出票人为河北钰泉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衡水联赢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石家庄振头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衡水联赢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衡水联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涛涛审 判 员  赵 芳代理审判员  孙建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穆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