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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刑初6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6年6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罗雪敏、袁琦,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6)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罗雪敏、袁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26日18时许,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综合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王某、魏某、刘某巡查至本市莲湖区西华门十字东南角,对在此占道摆摊卖凉皮的被告人陈某和其丈夫高某进行劝离,陈某不听劝离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工作人员现场暂扣陈某夫妇的三轮车钥匙和菜刀,放置于执法汽车驾驶台上,陈某遂上副驾驶位抢夺三轮车钥匙和菜刀,魏某予以制止,陈某持刀划伤魏某左臂。后陈某又在车下挥舞菜刀,恐吓工作人员,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制��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执法人员魏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执法人员王某、魏某、刘某职务身份证明,证人王某、刘某、陈贵、高某证言,被告人陈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查获记录,被告人陈某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陈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无主动投案事实,故不构成自首,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权波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