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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王伟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王伟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02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负责人:吴晓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向明、叶进健,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被告:王伟忠,男,1980年6月19人日出生,汉族,住福建市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王伟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