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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姚国栋、雷玉安、姚琳与被申请人静宁县治平乡雷沟村四组、姚富强确认合同无效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国栋,雷玉安,姚琳,静宁县治平乡雷沟村四组,姚富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10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国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团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雷玉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五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静宁县治平乡雷沟村四组。负责人姚继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富强。再审申请人姚国栋、雷玉安、姚琳与被申请人静宁县治平乡雷沟村四组、姚富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8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姚国栋、雷玉安、姚琳再审申请称,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该证据为《静宁县土地管理局农民宅基地审批表》,二被申请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侵害了申请人姚琳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购买树木的四张收款票据未经质证。要求确认静宁县治平乡雷沟村四组、姚富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015年农历正月,姚国栋、雷玉安、姚琳与雷沟村四组签订的园林承包合同到期后,该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再次承包事宜,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将涉案15.57亩土地承包给姚富强,雷沟村四组遂与姚富强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经静宁县公证处公证。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予确认。同时,二审判决认为姚国栋、雷玉安、姚琳提出关于土地上附着物苹果树的问题,与本案确认合同效力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案主张并无不当。姚国栋、雷玉安、姚琳再审申请中提供的《静宁县土地管理局农民宅基地审批表》以及所主张的购买树木的未予质证的四张收款票据,不符合再审新证据实质要件的标准,不予采信。姚国栋、雷玉安、姚琳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国栋、雷玉安、姚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审 判 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