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罗玉贵与被告崔建军、张大霞、刘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贵,崔建军,张大霞,刘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062号原告罗玉贵,男,退休教师。被告崔建军,男,个体户。被告张大霞,女,个体户。被告刘广军,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贵与被告崔建军、张大霞、刘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玉贵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玉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罗玉贵。审判员 张 瑜二○一六年十月十三书记员 马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