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32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正英与高兴钟、志玛曲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英,高兴钟,志玛曲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22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杨正英,出生于1968年3月21日,女,住四川省康定市。被执行人高兴钟,出生于1975年7月30日,男,住四川省康定市。被执行人志玛曲措,出生于1977年3月3日,女,住四川省康定市。本院在执行杨正英申请执行高兴钟、志玛曲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此案涉及其他事项,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32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 吉审判员 周道隆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