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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峰与沈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峰,沈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414号原告:徐峰,男,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长春市大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告:沈奇,女,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峰与被告沈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