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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4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韦思平,黄代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思平,黄代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思平,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日被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黄代胜,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壮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思平、黄代胜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厚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思平、黄代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韦思平、黄代胜窜至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嘉华大酒店门口,假意雇乘被害人谭某兵驾驶牌号为粤V×××××的日产轩逸牌小汽车载其往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深溪村。当车辆行驶至深溪村一偏僻路段时,被告人韦思平、黄代胜持匕首对被害人谭某兵进行威胁并捆绑其双手,劫走被害人谭某兵的人民币约300元、华为牌che-TL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30元)、银行卡等物品。在威胁被害人谭某兵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韦思平在汽车后座控制被害人谭某兵,被告人黄代胜将赃车开至潮南区司马浦镇一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机前,由被告人韦思平下车后用被害人谭某兵的银行卡取得人民币5000元。劫得上述财物后,被告人韦思平、黄代胜将被害人谭某兵及其车辆遗弃在司马浦镇一巷子中,然后逃离现场。赃物华为牌手机由被告人黄代胜使用。案发后,该手机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谭某兵。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思平、黄代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发还清单,卡口视频截图,发案现场、银行卡拍照,信用卡账单明细查询,证人廖某芝的证言,被害人谭某兵的陈述和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黄代胜与被告人韦思平预谋抢劫后,驾驶牌号为粤D×××××的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韦思平至潮南区两英镇皇都大酒店附近,被告人韦思平下车后假意雇被害人陈某坚驾驶牌号为浙C×××××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10万元)往两英镇圆山村。当车辆行驶至圆山路口时,被告人韦思平持匕首对被害人陈某坚进行威胁,并用布条将其双手反绑,劫得被害人陈某坚人民币1500多元、苹果牌手机2部等物品。后被告人黄代胜赶至现场驾驶被害人陈某坚的汽车到事前踩点的秋风水库旁两英崇善堂旧址,将被害人陈某坚遗弃于该处,换上事先准备的假冒车牌粤L×××××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坚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2016年4月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一出租屋内抓获被告人韦思平,缴获其正在使用的赃物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1辆及汽车钥匙1副、人造发1顶等物品。赃物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坚。同月2日,公安机关在两英镇皇都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黄代胜。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思平、黄代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扣押、发还清单,卡口视频截图,发案现场、赃物、作案工具拍照,刑事侦查大队第二中队抓获经过说明,证人叶某华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坚的陈述,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和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思平、黄代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思平、黄代胜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思平、黄代胜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韦思平、黄代胜自愿认罪,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韦思平、黄代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思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代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8年10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申剑锋人民陪审员  吴国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