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8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孟宪刚与北镇市万家园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刚,北镇市万家园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2民初1883号原告:孟宪刚,男,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北镇市万家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法定代表人贾继伟,该公司经理。原告孟宪刚与被告北镇市万家园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宪刚、被告北镇市万家园物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宪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所花费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开始,以原告欠物业费为由,4次关闭原告的自来水阀门,给原告停水,2016年5月24日被告掐断了原告的自来水供水管道,原告雇人维修了管道。2016年5月25日被告毁坏了原告的自来水供水阀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北镇市万家园物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被告是为业主服务的,有报修的被告就去修,原告私自维修是原告的事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1.照片4张;2.收条2份;3.收据2份。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2、3均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居住在凤鸣小区B区,被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破坏其自来水管和阀门,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20元和支付原告因本案而花费所有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宪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宪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