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5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克河与李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河,李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041号原告:李克河,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和平,男,5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河诉被告李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克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