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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克河与李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河,李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041号原告:李克河,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和平,男,5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河诉被告李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克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