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发文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02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发文,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6)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发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发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17时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执勤巡逻至毕节市七星关区翠屏路旧城坡一烂尾楼时,查获躲藏在该楼内的被告人李发文,当场从李发文身上搜出毒品冰毒可疑物51小包,分别编为1-51号,经分别称量,该51包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共计44.86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51号毒品冰毒可疑物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另查明,被告人李发文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发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尹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发文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相关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发文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发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因犯非法毒品罪触犯刑律,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发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发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 云人民陪审员 周玉英人民陪审员 钟庆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简 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