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7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美娟与高显军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娟,高显军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民初754号原告:刘美娟,女,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成,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高显军,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岩清,女,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原告刘美娟与被告高显军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美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显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美娟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娟撤回对被告高显军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崇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