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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10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怡新与杨小燕、黄永海民间借贷2016执101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怡新,杨小燕,黄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017-5号申请执行人李怡新,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杨小燕,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黄永海,住广东省。申请执行人李怡新、杨小燕与被执行人黄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42956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执行,划扣了被执行人黄永海的银行账号103311.17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经查,被执行人黄永海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紫东街4号、6号首层133房已抵押给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上述房屋正由本院(2016)粤0103执1387号案件进行评估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017号案未执结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斐斐审 判 员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