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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沈玲与黄德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玲,黄德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2441号原告:沈玲,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被告:黄德满,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沈玲与被告黄德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德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黄德满归还本金20000元、利息9300元;由黄德满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30日黄德满向其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到期本息一次归还。2012年底、2013年底黄德满各支付3600元利息,但黄德满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本金。黄德满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30日,沈玲通过吴二萍借款20000元给黄德满,黄德满出具借条一张交沈玲收执,约定月利率1.5%,黄德满通过吴二萍分别支付2012年、2013年利息各3600元,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一直没有给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沈玲主张其与黄德满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提交了黄德满出具的借条一张予以证明;黄德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故本院依法确认沈玲与黄德满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黄德满拖欠借款不还,显然违约,沈玲主张黄德满归还20000元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沈玲按照本金20000元以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的利息合计9300元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德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沈玲借款20000元及利息9300元,合计293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元,由被告黄德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春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