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翟俊玲、于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翟俊玲,于长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231号原告: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马承志,任董事长。被告: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翟俊玲,任经理。被告:翟俊玲,女,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于长松,男,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航天德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翟俊玲、于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于长松在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2600000元及相应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并已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长松在山东省德鲁计量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2600000元及相应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期间,股权不得转移、转让等,股息、红利等收益不得支付。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未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成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