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鄂雨丽、张硕诉被申请人樊英奎、闫国斌、沈阳市第三运输公司汽车五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鄂雨丽,张硕,樊英奎,闫国斌,沈阳市第三运输公司汽车五队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财保11号申请人鄂雨丽,女,1956年8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辽河大街*****号1-18。系受害人张全胜妻子。申请人张硕,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号4-3-1。系受害人张全胜之子。被申请人樊英奎,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石泉镇石华村*组。系辽AE54**重型货车驾驶人。被申请人闫国斌,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双井子乡黄洋泡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和街***号。系辽AE54**重型货车所有人。被申请人沈阳市第三运输公司汽车五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开春。系辽AE54**重型货车挂靠公司。申请人鄂雨丽、张硕诉被申请人樊英奎、闫国斌、沈阳市第三运输公司汽车五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樊英奎驾驶的现扣押于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辽AE54**重型货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为此向本院提供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张硕所有的车库,予以担保。担保物所有权人张硕,房屋所有权证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27**号,房屋座落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13-4号(29门),建筑面积为25.26平方米。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鄂雨丽、张硕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樊英奎驾驶的辽AE54**重型货车予以查封在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将所有权人张硕座落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13-4号(29门),房屋所有权证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0603727**号,建筑面积为25.26平方米的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居住,但不允许买卖、转让、赠予、抵押、出租等处分行为。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