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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80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尚清秀与杨艳、高忠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清秀,杨艳,高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80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尚清秀,女,1958年5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艳,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忠智,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尚清秀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0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艳、高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杨艳、高忠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尚清秀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147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行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高忠智将其子高浩原所有的街产一处抵偿申请人尚清秀借款本金64万元,于2016年9月20日前给付35000元,剩余借款21.4万元于2017年1月19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若被执行人高忠智按期履行上述还款协议,则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若��执行人高忠智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协议,则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1470元,(减半收取78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故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5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