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厝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金树、孙红军、张明远、陈跃进、厦门市乙涵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厝支行,黄金树,孙红军,张明远,陈跃进,厦门市乙涵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厝支行,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9127077-8。负责人冯凯,行长。被执行人:黄金树,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孙红军,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张明远,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跃进,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市乙涵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天英一里2-3号。法定代表人黄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厝支行与被执行人黄金树、孙红军、张明远、陈跃进、厦门市乙涵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金树、孙红军、张明远、陈跃进、厦门市乙涵茶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黄金树、孙红军、张明远、陈跃进、厦门市乙涵茶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88262元(包括应付款项574634元、案件诉讼费1300元、保全费3582元、公告费600元和执行费8146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