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9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钱慧与上海唯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慧,上海唯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267号原告:钱慧,女,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秀利,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唯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赵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樑,男,在上海唯杰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原告钱慧与被告上海唯杰实业有限公司证券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钱慧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407.40元,减半收取计703.70元,由钱���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绮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