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石绍峰与刘孟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绍峰,刘孟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455号原告:石绍峰,男,1977年6月1日出生,山东大厦厨师,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孟江,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绍峰与被告刘孟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绍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绍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绍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绍峰承担。审判员 王登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龙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