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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敏与林阿龙、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林阿龙,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007号原告刘敏,男,汉族,1985年3月2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谢亨芸,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阿龙,男,汉族,1962年6月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67号。法定代表人林阿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林阿龙、江西龙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刘敏承担。审 判 长  叶廷庆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钟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