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9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公测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敖日格乐、李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敖日格乐,李金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16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斌,系公司总经理。地址东胜区东杭公路交叉。被告敖日格乐,男,蒙古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个体,现住乌审旗。被告李金兰,女,汉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敖日格乐、李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查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