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江市云鹏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存根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存根,吴江市云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存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云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东路58号东侧三楼。法定代表人:肖云峰,总经理。上诉人李存根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云鹏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8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存根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安吉县,应当由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吴江市云鹏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诉请为李存根归还其借款,吴江市云鹏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为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存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乐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