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5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殷翠与娄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翠,娄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285号原告:殷翠,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娄飞,男,约27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翠诉被告娄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殷翠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