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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5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殷翠与娄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翠,娄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5285号原告:殷翠,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娄飞,男,约27岁。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翠诉被告娄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翠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殷翠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