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军贤、伍宏伟与邓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贤,伍宏伟,邓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793号原告:张军贤,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伍宏伟,男,1988年10月26日,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景明,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龙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贤、伍宏伟诉被告邓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军贤、伍宏伟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贤、伍宏伟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贤、伍宏伟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