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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行他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合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审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f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22行他3号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安成,局长。被执行人: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合江县滨江路上段312号,组织机构代码:20491752-3。法定代表人:杨文革,经理。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合江县安监局)申请执行四川城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安监管罚〔2015〕执12-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5年10月8日上午10时许,城环公司职工刘贵超在该公司合江县锁口水库工程项目搅拌站施工现场内,在未切断电源情况下进入搅拌机进行清理工作,因另一职工朱志勇打扫卫生时不慎启动搅拌机,导致刘贵超死亡的机械伤害事故,产生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2015年12月28日,合江县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安监管罚〔2015〕执12-1号,认为城环公司在建设合江县锁口水库分包工程中,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对朱志勇、刘贵超开展三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操作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城环公司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1月8日,城环公司自动缴纳了罚款50000元,尚欠150000元未缴纳。2016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江县安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自动缴纳50000元罚款后,余下150000元罚款义务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合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安监管罚〔2015〕执12-1号的行政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容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宋联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