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东区优然欧贰商务连锁酒店与杨莹、张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铁东区优然欧贰商务连锁酒店,杨莹,张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优然欧贰商务连锁酒店。法定代表人杨凤影,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莹,女,199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张微,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优然欧贰商务连锁酒店与被执行人杨莹、张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北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