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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辉国与杨金华,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国,杨金华,陈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杨辉国,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吴夏硕,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金华,男,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陈春梅,女,汉族,住茂名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金华、陈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金华、陈春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5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申请执行人杨辉国,向申请执行人杨辉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789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杨金华、陈春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金华、陈春梅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331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