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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7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阮善照与邱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善照,邱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7922号原告:阮善照,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红光,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阮善照与被告邱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借款15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0年1月11日和2010年1月2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100000元,共计借款150000元,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红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阮善照借款15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被告邱红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