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执字第5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烟台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东洲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栾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505-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东洲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栾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东洲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烟台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以公开竞价方式以438万元价格从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竞得该笔债权。栖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裁定变更烟台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第三人栾芳又于2016年7月9日与烟台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债务人烟台东洲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并向法院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第三人栾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栾芳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