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任××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4254号原告: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邓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