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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3司惩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波与佛山市顺德区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成、莫子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湘0423司惩8号被拘留人:唐成,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系佛山市顺德区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6)湘0423执272号周波与佛山市顺德区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成、莫子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唐成在收到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既未如实申报财产,亦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唐成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