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繁峙县支行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繁峙县支行,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繁峙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庄俊芳,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生,现住繁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繁峙县支行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44817.6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泽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