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民初5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川玲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120号陈川玲,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吕天杰,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洋,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川玲与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陈川玲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崇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毅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